索引号: 014207336/2021-00412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4-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04-08 11:1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6日十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南通市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必要条件,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实施。

第五条 市发改委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跨设区市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共同审批,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行政审批局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未规定为前置手续的,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合理选择办理时序。在充分分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落实主要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可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依法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对其理由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投资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应当包括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报告,市行政审批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局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务信息化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视情况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统称计划编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含业务用房)项目储备,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储备,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大交通项目储备,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项目有序开展前期工作。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交通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小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结合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围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规模、计划总投资等,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报送计划编制部门。

第二十二条 计划编制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开展综合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经综合评估通过后,列为前期工作项目,根据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综合评估意见,对政府投资前期工作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计划编制部门(城建项目由市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研究成果,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报市政府。

对于投资规模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可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项目咨询意见、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前期论证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等工作,市行政审批局依法开展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定投资概算的项目,由计划编制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其他部门建立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应当抄送市发改委。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分别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含业务用房)项目、城建项目、大交通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编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应当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选取,且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向计划编制部门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二)计划编制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承受能力,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方案;

(三)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下达投资计划,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年度安排资金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或者前期研究较为充分且急需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在年中一次性调整(调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调整(调入)年度计划的,由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年度计划制定部门按原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除前期工作经费外,不得拨付、使用财政资金。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先行拨付资金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市发改委扎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其他计划编制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其他计划编制部门年度计划下达文件及计划执行情况应当抄送市发改委。

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计划编制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手续办理情况、开竣工情况、当前形象进度、当年完成投资、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累计完成投资、累计使用资金情况等。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集中建设。市行政审批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集中建设相关事宜,并将批复抄送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三)政府确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它非盈利性工程项目。

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四条 市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通创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应当按季度报送市发改委,具体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17〕115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相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解读链接:解读《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