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56/2017-0866 | 分类: | 监管信息\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物价局 | 文号: | 通价服〔2017〕96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5-15 | 发布日期: | 2017-05-19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完善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南通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备案的范围
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二、价格备案的要求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领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前到市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下同)办理价格备案申报手续。开发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销售: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按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房源销售状态。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的备案价格,按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误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科学合理确定销售价格、诚信申报,签订《商品住房价格诚信承诺书》。模范执行价格政策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申报“价格诚信单位”。对申报不实、超过备案价格销售等违规行为,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意见(试行)》(通政办发〔2015〕185号)的要求,报送市信用管理机构,录入公共信息信息系统数据库,并在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
三、价格备案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办理价格备案申报手续时,需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测量报告、小区规划平面图(以上资料均为同一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供)、销售方案等资料,按全装修项目申报价格备案的需提供相关部门认可的全装修证明材料。企业也可提供省内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报告,作为备案价格的参考依据。
(二)如实填报《南通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报表》(附件1)、《南通市市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表》(附件2)、《商品住房价格诚信承诺书》(附件3)纸质版及电子版(上述材料格式均可至市物价局官方网站下载,网址http://wjj.nantong.gov.cn)。
(三)前一批次实际成交价格(同一项目首次申报时不要求提供)。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1.南通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报表
2.南通市市区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表
3.商品住房价格诚信承诺书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