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56/2016-0372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监管信息\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物价局 | 文号: | 通价费〔2016〕147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8-30 | 发布日期: | 2016-09-09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贯彻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社会管理局,市区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参与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院病房床位指导价格仍按《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通政办发[2015]163号)执行,具体病房床位分类及指导价格详见附件1。
病房设施达不到规定条件或普通病房(双人间、三人间、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床位面积不足的,根据项目内涵,每少一项价格降低3元/床日(精神病专科等特殊设置病房除外)。原核定配置不达标或达标后设施发生变化的床位,需重新申请核定床位价格。
三人间、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合计床位数占公立医疗机构登记总床位数低于50%的,双人间病房床位价格应当相应降低5元/床日。
县(区)级参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按不高于二类医院的价格执行。
二、未参与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的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按本文件规定执行;特需病房床位费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调整为套间病房床位费(编码110900001-f);加床床位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调整为简易病床床位费(包括加床)(编码110900001-k);陪护床项目编码调整为(编码110900001-m);简易病床床位费(包括加床)、陪护床的价格以及其它病房床位(详见附件1说明3)暂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三、未实行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政策的其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病房床位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医保支付规定参照未参与公立医院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四、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病房床位价格,制定或调整需提前一周公示,并告知当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执行,同时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下浮不限。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比例不得超过登记总床位数的10%。
五、严格执行《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此次有变动的床位项目编码及内涵,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确保执行到位。
上述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南通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分类及指导价格
2.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