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56/2016-0110 | 分类: | 监管信息\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通价行[2016]36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6-03-24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明确南通市妇幼保健院部分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通知 |
南通市妇幼保健院:
你院《关于明确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23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63号)文件规定,现对你院部分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明确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明确后的病房床位所在的病区、床号、床位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基本床单元物品和设施、设备必须按照规定配置齐全,并达到双人间床位费A和监护病房床位费项目内涵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你院应在病区或病房公布床位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弱势群体的病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附件:南通市妇幼保健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表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8日
附件:
南通市妇幼保健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表
项目名称 |
床位数 |
所在病区 |
现有设施设备条件 |
每病房床位数 |
床位号 |
收费价格(元/床.日) |
备注 |
监护病房床位费 |
6 |
儿科病区 |
有中心供氧、负压吸引器、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除颤仪、微量输液泵、微量注射泵、心电图机、控温毯、血糖自动测定仪、抢救车、气管插管、血压仪、床单元消毒器等。 |
6 |
1-6 |
80 |
由原儿科一病区37-42床(双人间床位)、43、45床(普通床位)调整 |
双人间床位费A |
6 |
外科二病区 |
病房内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除符合基本床单元配置外,还具备下列设备设施条件:病房内设有卫生间和洗浴设备,供应冷、热水;每床设有传呼、负压吸引及中心供氧等系统;配衣柜、活动餐桌、电视;病区内设配餐间(配微波炉等)、活动室等。 |
2 |
2、46 |
60 |
由原特需病房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