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受理和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本委行政复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统一归口管理,委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签收和记录,相关处室在其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本委法规处在办理行政复议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归口受理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根据委主任要求或委主任办公会的决定,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三)指导全市发展改革委系统行政复议工作;
(四)办理委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委内条线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其主管业务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法规处办理其业务和职责范围内的、因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二)因本委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承办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处室应当提供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配合法规处进行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调查,并提供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必需的其他背景材料。
(四)协助法规处办理其他与本处室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办公室签收或记录行政复议申请后,按急件呈委领导批示,同时将相关材料复印送法规处和相关业务处室。法规处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草拟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的办理意见呈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委领导审核及主要领导审定,并根据审定的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由法规处提出意见,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工作日,下同)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通知书,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第六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办理复议的人员视案件的复杂情况而定,但不得少于二人。依法需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或者举行听证的,由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
第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办理期限为六十日。案件情况复杂需要依法延长复议期限的,由法规处草拟决定延期通知书,报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委领导签发。延长复议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八条 法规处根据审查情况会有关处室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委领导和分管相关业务的委领导审核后报委主任审定;案情重大的,由委主任主持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法规处根据审定或决定的结果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呈委主任签发。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有关文件和文书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格式制作,并加盖本委行政复议专用章,单列编号。
第十条 本委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进行归档。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完毕,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执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应当对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本委受理的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关经费列入本委行政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