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4-10-28 09:41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委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民服务。
  第四条 办公室对本委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策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以及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举报和投诉;各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根据《条例》规定和本委工作职能,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工作职能、经费预决算、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本委制定或牵头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本委负责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相关文件;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干部人事任免;
  (八)本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正在调查、讨论、编制、审议、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主动公开程序:
  (一)各处室对制作或获取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意见,正式发文时在办文单相应栏目注明公开类别,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二)处室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公开形式等进行审核后,在办文单上签字。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委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对拟公开的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四)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第九条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本委门户网站;
  (二)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三)新闻发布或其他有关会议;
  (四)市内主要新闻媒体;
  (五) 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本委政府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文形式,可从本委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向本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委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三条委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根据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和委内职责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办理。承办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意见送政策法规处会签,进行合法性审核。如需修改,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政策法规处意见对答复意见进行修改后送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
  (三)依法不属于本委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需要本委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应根据《条例》第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告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八)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移交档案部门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档案部门咨询。
  (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查阅行政复议有关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查阅。
  (十)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名义提出有关信访事项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行办理;进行业务咨询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并对咨询的问题做出答复。
  (十一)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本委已经做出答复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处室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经委领导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依申请公开应当自收到申请的邮戳时间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承办处室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七条本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委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中心负责本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管理;委办公室在每年331日前公布上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会同相关处室办理行政复议的答复;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本委行政应诉有关规定做好应诉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