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21 14:47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依法行政责任制办法》规定,特制定本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指外部监督和检查两大部分。外部监督主要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法制、媒体、公众等主体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要求本委各相关处室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工作检查和自身检查。
  第三条  外部监督主要指以下内容:
  (一)市人大和政协提出涉及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提案;
  (二)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的工作检查;
  (三)媒体对行政执法工作符合事实的报道;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检查主要指以下内容:
  (一)包括行政执法工作各方面内容的综合检查;
  (二)针对某一项工作的专项检查;
  (三)按时间段序时工作计划的常规检查;
  (四)对行政执法某一方面工作的突击检查;
  (五)对行政执法单位、窗口和人员进行民意调查。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发改委为检查监督的受理机关,发改委政策法规处(科)和监察室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别负责行政执法违法投诉举报、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纪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由法规处室负责处理:
  (一)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在行政执法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或不当的。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已被受理的,对其投诉举报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投诉由纪检、监察组织负责进行处理:
  (一)反映有关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二)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向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喝、拿、卡、要的。
  (四)其他违纪情形。
  第八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对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对于举报人非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人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记录。
  第九条  举报投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投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条  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情况进行初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的予以立案调查。情况不属实或者举报不明确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予立案。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投诉举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其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举报投诉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可对被举报单位下发《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被举报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被举报单位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三)被举报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被举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在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制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处理当事人的举报投诉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行政过错的,按照《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