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委各处室、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外来办事人员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拒不改正其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委机关处室、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况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告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