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本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部门预算、决算报告;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四条 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