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2-21 13:58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本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部门预算、决算报告;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四条  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