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区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口岸(集装箱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 南通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8-10-31 16:55 累计次数: 字体:[ ]

(截止2018年10月31日)

序号

收费环节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收费主体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1

船舶、货物进出港

港口建设费

政府性基金

海事局

政府性基金。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苏财综〔2011〕97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苏财综〔2016〕10号

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其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2

引航(移泊)费

政府指导价

引航机构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国际航线0.425-0.50元/计费吨(10海里以内),0.005元/计费吨.海里(10海里以上超程部分);过闸引领0.16元/计费吨,港内移泊0.22元/计费吨。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3

拖轮费

政府指导价

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详见文件

船公司、港口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4

停泊费

政府指导价

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0.25元/计费吨/日;0.15元/计费吨/小时,锚地停泊为0.05元/计费吨/日。

船公司、港口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5

货物港务费

政府定价

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外贸进口40元/20英尺、80元/40英尺; 外贸出口20元/20英尺、40元/40英尺。冷藏箱、危险品箱双倍。

货方或其代理人

6

港口设施保安费

政府定价

具有资质的港口经营人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10元/箱(20英尺),15元/箱(40英尺)

货方或其代理人

说明:1、本目录所公布项目为南通市区正在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口岸(集装箱进出口)收费项目,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

2、2018年10月31日以后,有取消、停征和批准立项、调整收费标准等情况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收费优惠措施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如有疑义,以文件为准。

南通市实行政府定价口岸(集装箱进出口)收费目录(截止 2018 年 10 月 31 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