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8年10月31日)
序号 |
收费环节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主体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1 |
船舶、货物进出港 |
港口建设费 |
政府性基金 |
海事局 |
政府性基金。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苏财综〔2011〕97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苏财综〔2016〕10号 |
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其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
2 |
引航(移泊)费 |
政府指导价 |
引航机构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
国际航线0.425-0.50元/计费吨(10海里以内),0.005元/计费吨.海里(10海里以上超程部分);过闸引领0.16元/计费吨,港内移泊0.22元/计费吨。 |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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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拖轮费 |
政府指导价 |
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
详见文件 |
船公司、港口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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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停泊费 |
政府指导价 |
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
0.25元/计费吨/日;0.15元/计费吨/小时,锚地停泊为0.05元/计费吨/日。 |
船公司、港口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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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货物港务费 |
政府定价 |
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
外贸进口40元/20英尺、80元/40英尺; 外贸出口20元/20英尺、40元/40英尺。冷藏箱、危险品箱双倍。 |
货方或其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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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港口设施保安费 |
政府定价 |
具有资质的港口经营人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 |
10元/箱(20英尺),15元/箱(40英尺) |
货方或其代理人 |
说明:1、本目录所公布项目为南通市区正在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口岸(集装箱进出口)收费项目,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
2、2018年10月31日以后,有取消、停征和批准立项、调整收费标准等情况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收费优惠措施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如有疑义,以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