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56/2017-1022 | 分类: | 监管信息\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物价局 | 文号: | 通价费〔2017〕156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8-18 | 发布日期: | 2017-08-23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明确南通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
为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16〕161号)、《省物价局关于对南通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调整方案的复函》(苏价费函[2017]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现就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标准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收费基准标准为92元/车次,上浮幅度不超过20%。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2、载客汽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挂车收费基准标准为110元/车次,上浮幅度不超过20%。二轴以上(不含二轴)的每增加一轴加收不超过30元/车次。汽车列车总制动力加收不超过50元/车次(仅限于牵引车无需检验,挂车必须检验时加收)。
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进行第一次复检时不得收费,第二次及其以上复检,按规定标准减半收费。
3、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检验收费不超过60元/车次。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包含所有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以及与安全技术检验相关的复印、照相、拓印码模等必要服务内容,具体收费标准去尾取整保留到元。
二、规范收费行为
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均须按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各检验单位可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审慎确定本单位的具体收费标准,提前一周对外公示。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应严格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在机动车安检服务以外,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投诉电话等予以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行业监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检验,各地物价、公安、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行业监管,做好宣传引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以往文件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公示(格式)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