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构设置
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5-11-24 18:2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办公室(法规处、行政服务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内部安全、保密、档案、信访、后勤保障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负责信息、宣传、新闻发布、舆情监测、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市级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法治机关建设工作;负责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审批工作;统筹协调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数据应用及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实施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才发展、出国(境)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三、发展战略和规划处。研究提出全市重大发展目标、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拟订和推动实施全市发展规划;协调全市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统筹规划编制立项,衔接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提出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提出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建议。

四、营商环境建设处。牵头拟订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跟踪调度、督促落实等工作;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对外宣介和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五、国民经济综合处(政策研究室)。组织拟订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研究总量平衡,开展重大政策预研,牵头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并开展相关工作;承担统筹扩大内需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提出经济安全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发展评价考核工作;监测分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形势。

六、经济运行调节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分析全市煤电油气运情况,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相关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

七、经济体制改革处(民营经济发展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经济体制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牵头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指导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综合改革、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负责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牵头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协调民营经济发展有关重大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对外交流合作。

八、固定资产投资处(评估督查处)。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管理,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措施,统筹各领域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布局;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建议,贯彻执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项目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研究,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参与安排市级有关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拟订全市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牵头开展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等评估督导;按程序组织政府投资或补助项目的竣工验收,对政府出资或融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九、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政策措施建议,编制下达市级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协调指导重大项目培育、论证等相关工作;监测分析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负责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工作;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储备制度。

十、能源保障处。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和行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开展能源运行调节、应急保障等工作;承担全市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装备有关工作;拟订电力、煤炭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上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电力、煤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地区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区域配电网规划;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我市煤炭市场和经营监督管理,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十一、新能源发展处。组织指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的发展;拟订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全市新能源、石油天然气发展情况;承担农网改造相关工作;负责审核上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新能源、石油、天然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国家、省拟订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组织推进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承担油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十二、基础设施发展处。研究提出全市基础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统筹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各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投资计划与全市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参与综合交通规划及公路、水运、铁路、民航、过江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等专项交通规划研究;承担通用航空业发展综合协调工作;统筹推进低空经济发展;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审核转报交通投资项目。

十三、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一带一路”推进办公室)。研究并协调落实有关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政策;指导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上报工作;指导开展境外投资,根据职责分工管理境外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开发区的发展总体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南通与外国友好城市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重大战略和省有关部署,统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重大事项研究、重要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承担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和重点境外园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和装备制造、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

十四、经济贸易处。分析研判国内外市场状况及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内外贸易重大政策;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负责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工作;协调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协调推进省级及以上物流载体建设;协调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重大问题。

十五、农村发展处。提出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包括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组织编制并推进全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十六、工业处。统筹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综合分析和协调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和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拟订和协调实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审核转报工业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产业基地建设。

十七、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统筹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组织拟订全市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牵头协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问题,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重大示范工程;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组织推进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发展;承担未来产业培育发展相关工作。

十八、服务业处。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服务业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制定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服务业运行,综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协调推动总部经济、重点企业的培育和重点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服务业品牌化标准化建设;组织指导服务业人才培训。

十九、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战略问题,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绿色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推进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拟订并协调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推动落实能源消费调控要求;协调环境保护与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循环经济等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协调职责;推进零碳园区建设。

二十、社会发展处。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年度评估和形势分析;协调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负责社会发展领域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措施;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规划及政策;协调指导全市产教融合、健康产业发展等工作;参与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二十一、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处。综合研判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居民消费发展趋势,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有关规划、计划;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共同富裕工作。

二十二、支援合作处。统筹协调全市对口支援、对口协作和对口合作工作;承担我市对口支援地区支援业务工作指导,按分工编制实施相关规划,统筹协调支援项目资金安排;牵头落实我市参与国家西部开发和对口地区乡村振兴相关工作,牵头推动完成对口协作年度任务;承担对口合作地区有关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年度评估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负责跨省市的经济合作与交流;负责国内友好城市(地区)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十三、财政金融处。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研究财政、金融政策与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初审、转报等工作;对政府投资基金组建开展产业政策符合性论证;统筹协调推动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

二十四、区域协调发展处。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有关工作;统筹推进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三角洲地区一体化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省有关部署;组织区域协调发展重大问题研究、重要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组织开展重大试点示范,牵头推进长江口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协同区建设;配合做好长三角共同促进基金项目管理;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推动建立市际区域合作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海洋发展相关工作。

二十五、军民融合处(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承担全市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规划、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军民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汇总提出全市军民融合发展总体需求,组织协调军地需求对接;组织实施全市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专项工程)和重要事项,组织协调相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国民经济动员、装备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信用建设处。负责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提出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牵头推进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组织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收集和应用管理,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负责市自然人信用管理工作。

二十七、价格综合管理处。组织拟订重大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价格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相关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牵头组织重点行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改革;拟订重要工业品、交通运输等定价标准;承担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及改革方案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拟订重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负责清费降本减负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二十八、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调控处。研究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落实价格调节基金等价格调控措施;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全市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组织重点行业、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承担对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二十九、粮食和物资储备处。承担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最低收购价政策;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轮换计划;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和地方储备粮管理,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物资储备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健全物资储备体系的建议;贯彻执行国家、省物资储备品种目录,研究提出物资储备规划、计划的建议,根据省要求组织实施相关物资储备和战略、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统计、储备粮财务信息汇集分析工作,开展粮油市场监测预警;组织研究粮食和物资储备的重要问题;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十、仓储建设和科技处。组织编制粮食流通、加工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省对市以及市投资和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向、规模以及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审核并指导实施;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的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所属物资储备单位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监管,承担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拟订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三十一、粮食监督检查处(行政执法处、安全生产监管处)。拟订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对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实施依法监管;建立健全储备责任追究机制,组织指导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工作;统筹指导本部门负责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共青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