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336/2023-00614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文号: | 通发改价格〔2023〕4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17 | 发布日期: | 2023-10-1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发改委关于调整蒸汽销售中准价格的通知 |
市发改委关于调整蒸汽销售中准价格的通知
各热电联产企业、热用户:
根据《关于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通发改价格〔2020〕496号)的规定,经委定调价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调整蒸汽中准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蒸汽中准价格
常压蒸汽中准价调整为231元/吨(中压蒸汽和高压蒸汽价格分别增加6元/吨和36元/吨),上述蒸汽销售价格不再加收脱硫、脱硝、除尘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定价权限,本中准价格使用范围为崇川区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相关要求
1.各热电联产企业应合理制定本单位蒸汽销售价格,以中准价格为基础,上浮最高不超过5%、下浮不限。请企业与用户做好沟通协调,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2.各热电企业必须于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煤炭采购情况。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使用量)执行。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