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2-09-28 18:45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动态调整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和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实际,制定《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2年10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6号行政综合楼415办公室。联系人:陈光一,联系电话:0513-8509938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ntlsjjdjc@163.com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8日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法 律 依 据

设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自《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实施后,首次从事粮食收购,对于收购相关规定不熟悉导致未按照规定备案,且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二)实际收购粮食数量在10吨以下,发现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非主观过错导致提供的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2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非主观过错导致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不及时或有错漏的;

(二)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不及时或有错漏,情节轻微且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3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检查人员发现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