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涉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2022年12月6日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发改规〔2022〕2号文发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发改委,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
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动态调整涉企免罚轻罚清单和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实际,制定《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涉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经委党组会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涉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法 律 依 据 |
设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首违不予处罚: (一)自《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实施后,首次从事粮食收购,对于收购相关规定不熟悉导致未按照规定备案,且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二)实际收购粮食数量在10吨以下,发现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非主观过错导致提供的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2 |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首违不予处罚: (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非主观过错导致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不及时或有错漏,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二)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不及时或有错漏,情节轻微且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本清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