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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年8月11日 通发改规〔2021〕2号文发布 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市区各机动车停放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在南通市市区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同意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区范围内(不含海门区)的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通州区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综合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资源集约、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七条 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和停车场配套建设等因素,市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各区域的划分由市发展改革、市公安交通管理、市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发布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九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包月收费计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以分钟、小时为计费单位。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检验合格的电子计时设备,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1个计费单位计算,四舍五入取整到元,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以次为计费单位。不超过4小时按次计收,超过4小时按天计收,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次收费。

(三)包月收费以月(季、年)为计费单位。

1.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附近单位人员停车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费,具体路段、区域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划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市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2.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包月收费标准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以协议的形式议定。

第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将其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收费。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15分钟,医院、车站、机场、学校、图书馆、公园、体育场馆、农贸市场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对挂有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机动车,4小时内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四舍五入取整到元);对持有C5驾照的残疾人和持有C2驾照的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对持有新能源货车专用通行证的配送车辆,在占道收费泊位30分钟内免收停放服务费。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通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由各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向所在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允许收费时段为7:30-22:00。具体收费时段由市城市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市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合确定,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规范化的标价牌,公示停放服务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七条 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

(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设施收费,按照南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价规〔2011〕1号)《关于在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试点的通知》(通价服〔2014〕59号)《关于明确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通价服〔2017〕29号)《关于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通价服〔2018〕75号)和《关于明确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发改办〔2019〕59号)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

      2.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

濠北路-濠东路-城山路-青年路-姚港路-孩儿巷路合围区域(含上述路段)

崇川路-园林路-啬园路-长江路-城山路合围区域(含上述路段)

二类区域

虹桥路-工农路-钟秀路-孩儿巷路-姚港路合围区域(含上述路段,不含一类区域)

三类区域

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附件2

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区域

收费标准

24小时封顶

道路

一类

2小时内

2元/15分钟

100元

2小时后

3元/15分钟

二类

2元/半小时

30元

三类

1.5元/半小时

20元

地面

一类

2小时内

1.5元/15分钟

50元

2小时后

2.5元/15分钟

二类

3元/小时

25元

计次收费:6元/次12元/天

三类

2.5元/小时

20元

计次收费:5元/次10元/天

地下

(含室内)

一类

2小时内

1元/15分钟

50元

2小时后

2元/15分钟

二类

2.5元/小时

20元

计次收费:6元/次12元/天

三类

2元/小时

18元

计次收费:5元/次10元/天

注:

1.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车时间的,以进入停车设施(泊位)时间进行计时(计次)收费。

2.小型车是指车长小于6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总质量小于4500kg的挂车。大型车是指除小型车以外的车型,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3.机场配建的停车设施最高可执行一类区域停车收费标准,火车站、汽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配建的停车设施最高可执行二类区域停车收费标准。

4.供需缺口大、矛盾特别突出的区域或单位,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