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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来源: 南通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6-06-29 字体:[ ]

 2015年3月,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5)1号),对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调整。

  一、关于《实施办法》修改的背景和依据

  2014年12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14年第20号令,对第9号令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的第20号令,省发改委对《实施办法》有关条款也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实施办法》规定的核准权限和范围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均没有核准权限。境外投资项目需核准的范围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如果核准项目的中方投资额超过20亿美元,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三、关于《实施办法》规定的备案权限和范围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除核准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权限是按照备案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划定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到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县发改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