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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通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方案》

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12-07 字体:[ ]

一、超标粮的定义是什么?

本方案所称超标粮食,是指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稻谷等原粮。超标粮食的判定依据为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2016)。超标粮食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检测确认。

二、超标粮食监测由哪些部门负责?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粮食超标风险监测;各级发改(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处置环节超标粮食风险监测。

三、风险监测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二是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药剂残留情况;三是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四、定点收储超标粮的库点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等级良好;

2.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3.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

4.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

5.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管,并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

6.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五、销售处理超标粮食有哪些规定?

1.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

2.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使用;

3.经检验无使用价值的,采取堆肥、固废处理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从事前两项处置工作时,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超标粮食处置情况告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

严禁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六、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处置后的产品后续如何处理?

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处置后的产品,要按产品出库(厂)销售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记录质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对其转化后的副产品(如米糠、粕、酒糟等)以及残渣等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检验记录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七、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超标粮食处置进度报告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中标(承担)处置企业在超标粮食全部转化处置完成前,要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逐月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超标粮食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的处理情况等。在超标粮食全部处置完成后1周内,要将上述处置结果汇总,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

八、超标粮食处置费用由谁承担?

超标粮食收购价格根据《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超标粮食处置费用按照粮食权属及属地管理关系,由粮食权属单位及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承担。对因不可抗力发生大面积跨区域超标粮食时,按《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规定由省财政对处置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处置费用可从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处置费用全部由经营者承担。

文件地址:http://www.nantong.gov.cn/ntsrmzf/szfbwj/content/e96b25c2-8a6d-4f3e-8a55-da8ddbe588c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