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通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2022年2月28日)的通知
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2-03-04 10:26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2﹞17号)精神,现将《南通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2022年2月28日)》予以公布。原《南通市市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通发改收费〔2021〕95号)废止。

附件:南通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止2022年2月28日)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3日

附件

南通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2022年2月28日)

收费项目名称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收费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苏财综〔91〕135号,苏交公〔1991〕85号
,苏交财〔2008〕70号,财预〔2009〕79号,苏交财〔2010〕32号,苏交财〔2010〕73号,苏交财〔2017〕131号,苏财综〔2018〕90号,苏交财〔2018〕159号,苏交财〔2019〕123号,苏交财〔2019〕124号,苏交财〔2020〕4号,苏交财〔2020〕8号,苏发改经贸发〔2020〕1227号,苏交财〔2021〕29号,苏交财〔2021〕22号,苏交财〔2021〕41号

交通运输部门


(二)渡口通行费

苏价服〔2006〕311号 ,苏财综〔2006〕56号,苏交财〔2006〕52号,苏价服〔2018〕119号,通价行〔2014〕149号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

国办函〔2021〕46号,苏价规〔2016〕24号,苏发改收费发〔2022〕134号,通发改规〔2021〕2号,通发改规〔2022〕1号

公安、城市管理部门


三、船舶过闸费

苏价规〔2013〕5号 ,苏价农〔2015〕327号,苏价农〔2017〕134号,苏价农〔2017〕148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81号

水利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苏发改服价发〔2019〕82号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费

苏交运〔2020〕1号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六、居民燃气工程安费

苏政办发〔2021〕55号,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

通发改价格〔2019〕38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苏价工〔2009〕60号,苏价工〔2009〕310号等

城市管理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八、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相关收费

苏价服〔2013〕258号,苏价服〔2015〕219号,苏价规〔2016〕8号,通价服〔2007〕201号,通价服〔2013〕215号,通价服〔2015〕122号

文化广电部门


九、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苏价农函〔2001〕93号,苏政发〔2015〕119号,苏价服〔2017〕177号,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服〔2005〕64号、苏国土资发〔2005〕89号,苏价服函〔2018〕17号,苏价费〔2017〕231号,通价费〔2017〕203号,通价费〔2017〕259号,通办〔2022〕10号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十、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苏价规〔2016〕13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苏发改收费发〔2021〕1178号,苏发改收费发〔2022〕141号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1)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苏价规〔2016〕22号,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苏发改收费发〔2022〕141号

司法部门


(2)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3)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二、住房物业管理费

苏发改规发〔2018〕3号,通政发〔2008〕59号,通价规〔2011〕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十三、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苏价费〔2018〕169号,通发改收费〔2019〕402号

生态环境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注: 1.本目录公布截至2022年 2月28日南通市执行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2.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如有变动,将通过市发改委网站适时公布。

3.公布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等如有疑义,以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