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336/2021-00803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08-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明确2021-2022学年度第一学期普通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2021-2022学年度第一学期普通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08-30 14:24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区有关高中: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定价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18〕4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南通市区2021-2022学年度第一学期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高中代收费及服务性收费

(一)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年级

教材

(含英语录音教材)

作业本费

社会活动

实践费

校服费

高一

600

80

50

按通价费〔2011〕248号等文件执行

高二

530

80

50

高三

100

80


教材选用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通市2021-2022学年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通教基〔2021〕21号)规定执行,学校不得重复征订。

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局文件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三)普通高中开展课后服务的,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二、教辅材料收费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通教基〔2021〕26号)精神执行,必须坚持“一教一辅”“学生自愿”“无偿代购不得牟利”及“收费公示”的原则。同时,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的通知》(苏教办基〔2013〕11号)要求。《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家长,征求家长意见,学校汇总后委托有资质的发行机构代购(各校要将《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回执收齐后留存备查)。严禁由教辅发行机构制发《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如查实发行机构到校发放征订单推销教辅材料的,一律清退并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办〔2016〕1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建立收费公示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公示牌、公示栏、校园网络等方式,长期在校园内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减免规定、投诉电话等,收费政策变化应作及时调整。

(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严格落实按学期按实结算的规定,学校要在学期结束后1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报送代收费结算、清退情况。

(三)对参加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活动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代收费性质办理。原《关于核定南通市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收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11〕235号)、《关于核定海门市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收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11〕236号)予以废止。

(四)学校要严格落实《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教财〔2019〕7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安心完成学业。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教育局

2021年8月30日

通发改收费〔2021〕328号+关于明确2021-2022学年度第一学期普通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