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3-08-03 11:19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全市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组织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提出加快建设全市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牵头研究宏观经济应对措施。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落实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参与拟订市级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统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相关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研究协调有关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国际产能合作的政策。参与研究对外开放的有关问题,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牵头推进实施全市“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贯彻执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按权限审核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参与安排市级有关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拟订并推动落实全市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

(七)统筹协调全市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能源行业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能源行业管理,按职责开展能源运行调节、应急保障等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上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进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配合国家、省拟订和实施油气管网建设规划。负责全市石油和天然气利用工作。

(八)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推动落实“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沿海地区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市新型城镇化规划。统筹推进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负责组织对口支援、对口帮扶等工作,参与东西部合作和地区间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对接服务上海工作。

(九)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全市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规划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综合研判全市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十)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全市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布局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市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跟踪研判经济安全等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协调落实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措施。牵头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十二)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健全全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划。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装备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管理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监测粮食和战略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组织实施全市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负责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承担市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南通陆海统筹发展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市推进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市富民增收工作领导小组、市对接服务上海工作办公室等具体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移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更加聚焦研究大战略、谋划大政策、分析大趋势、推动大项目。统筹改革创新,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 强化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在全市落实的统筹推动和监督评估相关职能,提升国家宏观政策的执行效果。

2. 强化制定全市发展规划、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完善全市规划制度,做好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全市发展规划的导向作用。

3.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4.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深化价格改革,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健全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2.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内部安全、保密、档案、信访、后勤保障、资产管理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负责信息、宣传、新闻发布、舆情监测、电子政务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才发展、出国(境)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所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

(三)财务审计处。拟订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管理相关资金;协助做好有关市级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粮食储备财务信息的汇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发展战略和规划处。研究提出全市重大发展目标、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拟订和推动实施全市发展规划;协调全市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工作, 统筹规划编制立项,衔接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提出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城乡融合发展政策建议;承担市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法规处(行政服务处、行政执法处)。组织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法治机关建设工作;负责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核准备案等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做好与市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衔接、执法结果反馈等工作。

(六)国民经济综合处(政策研究室)。组织拟订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研究总量平衡,开展重大政策预研和预评估,提出宏观调控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并开展相关工作;提出经济安全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发展评价考核工作。

(七)经济运行调节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相关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

(八)经济体制改革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经济体制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指导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综合改革、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协调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承担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南通陆海统筹发展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固定资产投资处(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管理,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拟订固定资产投资调控目标、任务计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各领域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布局;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建议,贯彻执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项目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研究,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参与安排市级有关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拟订全市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研究提出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政策措施建议,编制市级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协调指导重大项目培育、论证等相关工作;监测分析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负责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工作;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储备制度;承担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能源处。负责能源行业管理;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能源行业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按职责开展能源运行调节、应急保障等工作;负责审核上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指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的发展;协调能源发展和电力、煤炭生产经营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履行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和煤炭经营行业的监管工作;承担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基础设施发展处。研究提出全市基础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及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参与综合交通规划及公路、水运、铁路、民航、过江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等专项交通规划研究;统筹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各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投资计划与全市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承担通用航空业发展综合协调工作;提出统筹综合交通发展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审核转报交通投资项目。

(十二)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经济贸易处)。研究协调有关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内外贸易的重大政策;负责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申报和监督资金的使用,负责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上报工作;指导开展境外投资,根据职责分工管理境外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开发区的发展总体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南通与外国友好城市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按分工编制全市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负责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推进实施,协调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重大问题。

(十三)农村经济处。提出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发展、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包括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气象、生态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组织编制并推进全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负责委承担的市内扶贫等工作。

(十四)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工业处)。组织拟订全市推进创新创业和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推动技术创新和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重大示范工程;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衔接平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综合分析和协调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拟订和协调实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措施;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审核转报工业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和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并协调实施;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产业基地建设;承担市推进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服务业处。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服务业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制定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服务业运行,综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协调推动总部经济、重点企业的培育和重点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服务业品牌化标准化建设;组织指导服务业人才培训;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战略问题,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绿色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拟订并协调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协调环境保护与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循环经济等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七)社会发展处(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处)。综合提出并协调实施社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年度评估和形势分析;协调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改革重大问题;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社会发展领域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措施;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规划及政策;协调指导全市产教融合、健康产业发展等工作;参与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综合研判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发展趋势,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有关规划、计划;提出并协调实施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及扩大居民消费的相关政策措施;承担市富民增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支援合作处。统筹协调全市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和对口合作工作;承担我市对口支援地区支援业务工作指导,按分工编制实施相关规划,统筹协调支援项目资金安排;落实我市参与国家西部开发和国务院扶贫办相关工作,牵头负责东西部扶贫协作年度任务完成和督查考核工作;承担对口合作地区有关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年度评估及相关政策措施的拟订落实;牵头组织跨省市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国内友好城市(地区)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市级异地商会管理工作;承担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财政金融处。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研究财政、金融政策与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存续期监管工作;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初审、转报等工作,落实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事中事后监管;统筹协调推动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

(二十)长江经济带发展处。统筹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和省有关部署;研究提出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年度工作安排;协调长江经济带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承担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处。统筹推进落实国家长江三角洲地区一体化发展战略和省有关部署;组织全市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重要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组织开展重大试点示范;配合做好长三角共同促进基金项目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发展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对接服务上海工作;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有关工作;推动建立市际区域合作机制;承担市对接服务上海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军民融合处(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承担全市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规划、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军民融合发展政策措施;汇总提出全市军民融合发展总体需求,组织协调军地需求对接;组织实施全市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专项工程)和重要事项,组织协调相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装备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装备)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信用建设处。负责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提出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牵头推进全社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收集和应用管理,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负责市自然人信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承担国家和省工业品、农产品、交通运输、房地产等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拟订重要工业品、交通运输等定价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涉农价格管理政策;组织重点行业、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承担对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二十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组织拟订重大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落实价格调节基金等价格调控措施;拟订重要价格管理办法;承担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及改革方案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拟订重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负责清费降本减负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价格监测处。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全市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二十七)粮食和物资储备处。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指导标准;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轮换计划;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和地方储备粮管理,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统计工作,承担粮油市场监测预警和粮食流通、物资统计工作;拟订物资储备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健全物资储备体系的建议;贯彻执行国家、省物资储备品种目录,研究提出物资储备规划、计划的建议,根据省要求组织实施相关物资储备和战略、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组织研究粮食和物资储备的重要问题;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八)仓储建设和科技处。组织编制粮食流通、加工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省对市以及市投资和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向、规模以及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审核并指导实施;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的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所属物资储备单位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监管,承担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拟订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二十九)监督检查处(评估督查处、监管协调处)。拟订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对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实施依法监管和年度考核;建立健全储备责任追究机制,组织指导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年度审核工作;负责相关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评估督导;负责市级政府投资或补助(含省以上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对政府出资或融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带一路”推进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重大战略和省有关部署,统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重大事项研究、重要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承担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和重点境外园区建设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能和装备制造、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推进落实海洋强国战略有关工作;推进落实沿海地区发展有关工作;组织推进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承担市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共青团组织。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专职副局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6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34名(含“一带一路”推进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工会主席1名、团委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31名(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南通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