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36/2018-00848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 物价局 文号: 苏价工〔2018〕130号
成文日期: 2018-09-05 发布日期: 2018-09-1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江苏省 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8-09-19 14:4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精神,决定利用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停征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空间,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自7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36分;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03分。自9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57分;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57分。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不调整。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自9月1日起,将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4元(不含超低排放电价),落地电价为每千瓦时0.387元(不含超低排放电价)。

三、继续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政策切实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3.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4.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5.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6.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7.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8.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9月5日

苏价工〔2018〕130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