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11-30 15:4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发改委:

为营造守法诚信的粮食市场环境,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苏粮法规〔2021〕2号)、《关于做好2021年度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苏粮监〔2021〕23号),现开展我市2021年度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评价重点面向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类);个体工商户本着自愿原则参加。

二、时间安排

2021年度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工作通过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平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线上实施,于11月25日启动,12月31日结束。

(一)申报。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发改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粮食企业库基础信息进行完善更新,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评价工作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并组织粮食经营者积极参与线上信用申报,市辖区企业直接向市发改委进行申报。12月10日前,粮食经营者通过江苏省粮食企业信用申报平台(http://180.101.234.97:88/Org/Login)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委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和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自评表)。

(二)初评。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发改委完成对粮食经营者申报材料的全面审核及初评,初评结果按照规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拟定为C级以上等级的,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发改委审核。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初评机关负责牵头调查核实,确定处理意见。

(三)审定。12月31日前,市发改委将全市评价结果汇总表及相关经验做法用过监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上报至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备案,届时系统评价模块自动关闭。

(四)公示。2022年1月底前,省粮食局通过省局政务网站或其他方式对2021年度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结果进行公告。各地应通过本机关政务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级评价结果。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诚信评价是粮食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督检查精准性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完善评价管理机制,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责任处室和任务分工,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内,按时完成评价工作;单位领导要严格审核把关,对评价的真实性负责。

2.精心组织实施。今年是新的评价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各地要加强对新办法的宣传和解读,按照新的评价程序和标准认真组织,扣分依据要充分,确定等级要准确。要强化对日常检查、库存检查、专项整治信息的应用,对问题把握不准的要进行现场核查。对A、B级要组织跨部门综合评审,并通过当地信用管理部门进行信用状况审查,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

3.强化线上评价。本年度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通过全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监管平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各地要做好参评粮食经营者用户名和密码分配工作,指导粮食经营者及时维护基础信息,做好线上申报、自评。各地要通过平台系统加强评价监督,全程跟踪评价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评价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4.深化结果应用。各地要加强信用评价信息的记录,按照规定做好归集、共享。以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推动分级分类监管落地,对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经营者,减少检查频次;对信用状况差、信用等级低的经营者,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提升监管的有效性。要进一步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信誉优良的粮食经营者,在法规政策范围内,给予相应支持,为其创造宽松有利的发展环境。

联系人:陈光一;联系电话:85099380;传真:85099386;邮箱:ntlsjjdjc@163.com

附件: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粮法规

〔2021〕2号)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

评估标准附件2(5.31).pdf

评估标准附件1(5.31).pdf

评估标准附件3(5.31).pdf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