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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查企业在监督抽查中有何权力和义务?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26 字体:[ ]

答:被抽查企业在监督抽查中主要有以下权力:

第一,拒绝抽查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确认样品的权利。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会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

第三,收回样品的权利。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第四,提出异议的权利。检验结果将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第五,申诉举报的权利。被抽查企业发现参与监督抽查的部门或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可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申诉举报。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被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一,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

第二,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三,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整改。

第四,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和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