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36/2018-00795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物价局 文号: 苏价农〔2018〕112号
成文日期: 2018-08-21 发布日期: 2018-09-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8-09-03 13:3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苏南五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由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计征;其余地区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第一款执行。

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凡通知中要求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应逐项予以落实,认真做好征收工作,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三、各设区市要将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于2018年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四、本通知自印发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