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336/2021-00986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转发《江苏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1〕6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方案》的重要意义,《实施方案》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也是提高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新实践。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实施方案》要求,把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实效、发挥作用。
二、依法依规,规范制定制度。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措施等事关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各地各部门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请各地各部门对已出台的涉及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等措施的制度文件作一次全面梳理排查,自查自纠,确保做到失信约束规范清理全覆盖、无遗漏。
三、厘清职责,建立协同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部门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政务诚信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已获授权的责任单位要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对本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规范指导。
附件:《江苏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1〕67号)
南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1年11月1日
苏政办发〔2021〕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