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36/2018-00956 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物价局 文号: 通价费〔2018〕198号
成文日期: 2018-11-28 发布日期: 2018-11-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调整南通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南通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8-11-30 10: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社会管理局、财政金融局,市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的价格体系,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7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价格调整涉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南通市范围内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门诊部、诊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管理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1、合理制定市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5〕234号)精神,制定下放到市级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1

(2)病房床位费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

3)下放市级定价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63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案》)规定的一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3

2、适当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不高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合理差价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以下价格:一是合理调整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护理、临床各系统诊疗、部分病理检查、手术项目价格,降低以设备为主的部分辅助操作项目价格;二是降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降低部分检查价格,取消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费,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护理项目价格详见附件4。其他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试行方案》规定的一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详见附件5。

3、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落实《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5〕283号)的有关规定,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制定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4、取消、暂不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方案》中取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一律取消,具体项目详见附件6。《试行方案》中暂不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除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之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一律暂不调整,具体项目详见附件7。

(二)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

优化“一般诊疗费”项目设置,按照医生技术等级增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殊医用材料编码等仍按照《江苏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苏价医〔2011〕195号)规定执行,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25/次、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15元/次。收取“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或“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后不应再收取“一般诊疗费”,避免重复收费。具体调整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8。

以上为南通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各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以下政策:

1、病房床位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通价费〔2016〕147号)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水平不得高于附件2

2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7234号)明确由市级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市区调整政策外,其他基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兼顾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在不高于省和南通市区价格的基础上调整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是医改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精心组织,合理测算,认真做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做好应对预案,防止产生不稳定因素,确保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配套措施。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并完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相衔接的医保支付政策。各地要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并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考核机制、费用控制、药品保障、医疗行为监管等配套措施协同实施。

(三)加强价格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调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医疗机构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四)注重宣传引导。全面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意义,提高社会的接受度。引导社会各界对基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合理预期,使广大群众对基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为推进价格调整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内部管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及公示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约束机制,加强医药价格自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强化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服务流程,优化收支结构,提高运行效益。严格控制医药费用总量、门诊等均次费用,建立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内在激励机制,提升发展的内在动力。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1228日起执行。已明确等级且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应类别的医院收费标准执行,已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关于明确我市基层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11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项目价格表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房床位费项目价格表

3.下放市级定价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4.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5.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类)指导价格或调整幅度表

6.取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7.暂不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类)表

8.完善、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81128日           

 

通价费〔2018〕19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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